儒家生命伦理学“公平原则”的内容

   日期:2020-03-18     来源:1688加盟网     作者:小夫子国学馆     浏览: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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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有关公平的文献记载散见于差异的文本中,例如①《礼记•大同》中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2];②《孔子家语•论礼》中:“子夏曰:‘何谓三无私?’子曰:‘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3];③《吕氏春秋•贵公》中:“昔先圣王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行其德而万物得遂长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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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道”是自然界的共相,代表普通与普遍,是如日、月、星、辰等诸存在物之所以存在的共同基础。在儒学中“大道”不是信条而是客观现实与现实;“大道”不是人为主观“密谋”的封闭信条,而是人人可见的开放现实。“大道”的本性与本体是“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则是“天下为公”所追求的目的与结果,也就是“平”。因此,在儒学思想中“公平”这个名词内在的具有因果关系的属性,而不是单纯的、本体性的与简单性的独立概念。“公平”是对作为自然存在物的大道及其本性简约、简单的描述、概括与总结。“大道”一致性地对待万物的结果是万物间出现出的差异性、多样性和多重性,也就是“选贤与能”、或适者繁荣与适者生存。

公平的本体论重要许诺之一是平等。在自然中的关系分为两大类,①是一对多的关系,②是一对一的关系。在描述一对多关系时用公平表述,而当描述一对一关系时,用平等表述,它们的内涵都是一致性。公平主要用于表述在上与下的关系中,上要对所有的下都保持一致性,而平等重点注意的是在平行性的关系中要保持相互间的一致性。例如人人生而平等的语句中所隐含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平行性的平等关系;在我要公平话语中,通常所指向的是要向对待他人一样对待我,也就是要一致性地对待他人和我。

公平的本体论之另一重要许诺是公正。“天下为公”的公平之目的是实现“选贤与能”。贤与能中所隐含的是差别、是不平等,因此差别和不平等是公的结果,也就是公正。“我要公正”中所要求的的是在公平的前提下证明和证明我自己的独一无二性,证明我与他人之间的差异。公正所指向、所描述的是个体的价值、个体的独立性、独一无二性,也就是差异性或比较优势,或曰个体自由、个人主义。

仁爱是公平的本体论之另一重要许诺。以公平为前提和基础的“选贤与能”中所隐含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之一是差等的爱,也就是“选”和“与”中对个体间差异的证明、证明。以“天下为公”为前提、以“选贤与能”为基础的儒学差等的仁爱精神与原则不是歧视、不是偏见,而是公平、公正与平等的现实化与情感化。

公平的本体论许诺的核心精神是一致性,即孔子所言的“吾道一以贯之”[]中的一致性。公平不只是儒学道德伦理的基础与大前提,而且也是其首要的与无所不在的初始原则。例如儒学中庸的前提与基础是天命,而天命就是大道、是公平:“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5]25。因此,在儒学中公平不只应是宏观政策的基础,更应是医生“不可须臾离也”的初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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